在大陸順利娶到大陸新娘,也完成大陸結婚後,可是大陸新娘因面談不通過,或其他原因而沒有來台灣,這時候可以直接在大陸重娶嗎?或可以直接在台灣直接再娶一個台灣女生嗎?
已經在大陸結婚,不管大陸新娘有沒有來台灣,都不可能在大陸再相親、再娶一個;一定要先完成大陸離婚手續,才可以再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否則不能完成結婚登記。
而能不能直接在台灣直接再娶一個台灣女生?很多人會說,台灣婚姻是採登記制,沒有在台灣完成合法登記,婚姻應該無效,所以就算曾在大陸與大陸女性結婚並依照大陸法律完成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可是因為並沒有在台灣進行登記,台灣法律應該不會承認在大陸的婚姻,因此要在台灣再娶是可以的。
但是,實際上的狀況是,立法院早在2010年4月30日三讀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大幅提升民眾涉外關係權益。有關「涉外婚姻」方面,由於現行民法採「登記婚主義」,當我國國民與外國人在我國結婚,依現行法規定,必須依照我國民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始發生結婚效力,倘若一方不辦理結婚登記,即不生效力,對於我國國民權益之保障不免欠周;而依修正後規定,這種涉外婚姻之方式,只要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規定之方式,均為有效,不須辦理結婚登記,較能保障我國國民權益。
因此,只要在大陸依照大陸法律與大陸新娘完成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台灣也承認該婚姻有效。所以,如果要再娶台灣女性,最簡單的方式是必須先依中國大陸的法律完成離婚手續,再來進行。如果刻意隱瞞曾在大陸結婚的事實去娶台灣女性,日後如果有人檢舉會面臨重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