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常見問題】如何"再"娶大陸新娘?會問這個問題的,大多是曾娶過大陸新娘,但可能對方跑掉或沒有進台灣團聚,所以婚姻沒有持續,而目前想要再娶,所以有此疑問。
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完成離婚手續....
如果能找到對方,協議離婚是最方便的方式,其方式與步驟如下:
1、在大陸辦理離婚證:到大陸新娘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需要証件或文書....
(1)台胞證。(2)大陸公安單位出具之「暫住戶口證」。(3)身分證件。 (4)離婚協議書。(5)結婚證。(6)2吋照片2張。(7)婚姻登記處或受理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需要証件或文書....
(1)離婚證(2)公證處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陸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3、回台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需要証件或文書....
(1)離婚公證書正本。(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4、在台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証件或文書....
(1)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2)大陸離婚證。(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4)戶口名簿。(5)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註:若當初大陸新娘沒有入台,則取得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後,則到戶政事務所一次辦理結婚與離婚登記。
如果找不到對方,或對方不願意協議離婚,就只能判決離婚,其方式與步驟如下:
1、在台灣向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2、在台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証件或文書....
(1)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3)戶口名簿(4)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3、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需要証件或文書....
(1)個人戶籍謄本5份。
(2)離婚判決書影本5份
(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4)離婚事實宣誓書5份,向公證人(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
4、持離婚事實宣誓書到大陸新娘戶口地辦理離婚登記。
經過以上手續,就真正在兩岸都恢復單身,可以重開出單身證明參加兩岸相親,重新"再"娶大陸新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