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國籍法》第19條修正後,新移民即使順利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仍無限期地生活在失去身分的疑慮之中。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吳富凱解釋,舊版《國籍法》第19條有時間限制,新移民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才能因故被撤銷歸化;然而,根據現行《國籍法》第19條的特別撤銷規定,一旦經法院確定判決為「假結婚」或「假收養」,即可據此撤銷新移民的國籍,而此規定並無時效限制,這代表著,新移民恐怕一輩子 籠罩在隨時失去國籍的陰影下。
此外,現行《國籍法》第19條在撤銷國籍一事上沒有緩衝期的限制。吳富凱說明,為了符合《國籍法》第9條規定,當一位新移民被允許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後,必須在一年內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因為台灣不允許雙重國籍)才能正式辦理歸化手續,也就是說,放棄母國國籍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必要條件;倘若新住民被撤銷歸化,又尚未恢復原生國籍,就會成為「無國籍人球」,在台灣變成失去身分、沒有母國國籍的非法移民,被奪去生活所需的權利,卻也回不去原生故土。
那麼大家不要「假結婚」不就沒事了嗎?
沒那麼簡單,南洋台灣姐妹會執行秘書、原籍柬埔寨的李佩香表示,有時候就算正正當當透過合法管道結婚的跨國夫妻,也會很衰的遭到他人牽累而成為《國籍法》的受害者,譬如像新移民夫妻離婚後、曾有外籍太太被前夫挾怨報復指控假結婚,或是婚後發現證件瑕疵而被判為偽造文書,甚至若當年協助辦理結婚的仲介業者另外涉嫌替其他人辦假結婚,無辜的新移民都可能被捲入其中被撤銷國籍。
李佩香舉出實際案例——有一位在民國99年嫁來台灣的新移民小紅(化名)就不幸遭到這種厄運,當年協助她辦理結婚的婚姻仲介業者涉及其他的假結婚案被調查,雖然小紅未被起訴,但另案判決中,法院認定小紅與已過世的丈夫為假結婚,由於丈夫不在人世沒辦法站出來為她辯駁,小紅就陸續被撤銷婚姻及戶籍登記、歸化許可、定居許可,最後還被外交部撤銷護照,變成無國籍人球,至今抗爭仍在持續。
所以,雖然現在很容易找到越南新娘仲介來娶越南新娘;但是,如果找錯仲介,縱然可以順利娶到越南新娘,但那個仲介如果曾經介紹過不良動機的越南新娘,會讓你所娶的越南新娘,日後變成國際人球;所以,千萬不要貪圖便宜,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