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台灣身分證來逼迫大陸新娘給錢!?多年以前,大陸新娘黃小姐嫁到台灣,與先生育有一子,當時大陸新娘取得身分證時間至少要8年(現已縮短為6年),就在大陸新娘黃小姐要取得身分證前一年,她先生開口要求15萬元,才讓她順利拿到身分證,大陸新娘黃小姐拿不出這筆錢,夫妻生活就此走到盡頭,大陸新娘黃小姐失去孩子的監護權,帶著淚水離開只有5歲的孩子。
這幾年許多大陸新娘嫁到台灣,但卻不是所有的大陸新娘都能圓滿的在台灣落地生根,有不少大陸新娘因為嫁不對人,而傷心與子女分離的離開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依親居留許可辦法第33條規定,夫妻離婚,若未取得孩子監護權須在10天內(現已改為30天)遣返回大陸。
今天,在娶了大陸新娘之後,如果是感情不和等造成婚姻破裂而離婚婚,那無可厚非;但如果因為本身的不務正業,卻以法規上的不完美,而不顧母子親情來逼迫索討金錢,就似乎有欠妥當。
總之,在娶大陸新娘之前,就要先評估好自己有沒能力負擔家庭開銷,願不願為了家庭去努力工作,如果答案都是否定的,還是別害人害己去娶大陸新娘了;更不要因為自己好吃懶做,而去逼迫陸配給錢,否則就故意離婚,進而拆散親子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