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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岸婚姻中的一個主要婚姻文件之一就是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在大陸新娘來台灣團聚並通過機場面談後,就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經海基會驗證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再經過體檢,就可以備齊相關文件後向移民署申請大陸新娘依親居留。
要開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先要去派出所查詢相關犯罪記錄後請派出所開立相關證明,再到涉外公證處進行文書公證,並指明使用地區為台灣;各地涉外公證處除會將正本交給申請人之外,還會將副本透過當地公證員協會、海協會轉寄台灣海基會,在海基會收到副本後,就可以持正本到海基會進行驗證,在正副本比對無誤後,海基會將開立相關證明,就成為有效的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的大陸地區文書。
移民署在受理大陸新娘的依親居留申請時,可以接受的有效的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的大陸地區文書必需是自大陸涉外公證處開立公證書起三個月內,並且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上必需載明在大陸地區無犯罪記錄或五年內在大陸地區無犯罪記錄等,才是移民署可以接受的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
所以,一般實務上,都是在大陸新娘收到入台證後,準備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時,才會一併去辦理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以免過早辦理在入台辦理依親居留時超過三個月的時效。
至於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的辦理方式,大陸並不像台灣;在台灣,任何政府文件從基隆走到屏東,辦理方式和所需準備的文件資料都一樣;但在大陸,各地對相當法令規定的解釋方式與辦理方式都不同;因此,詳細辦理方式請與當地派出所或涉外公證處洽詢。
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是大陸新娘居留定居必備文件,更是大陸新娘第一次來台團聚,申請依親居留的必備文件,一定要在來台灣之前辦好,否則到時候還要回大陸一趟辦理,這方面一點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