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因照顧親生子女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
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配偶死亡,須照顧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現尚在大陸或海外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 | ||
二、應備文件: | ||
(一) | 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四.五公分且橫三.五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二公分及超過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 |
(二) | 有效之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之影本。 | |
(三) | 出生公證書(須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 | |
(四) | 喪失大陸原籍證明書(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 |
(五) | 臺灣配偶死亡證明或已辦妥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
(六) | 臺灣配偶之配偶欄已登載申請人姓名及已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惟前款已備齊者,免附) | |
(七) | 保證書: | |
一、 | 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一人為保證人;申請人與依親對象有婚生子女,因故(有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一人為保證人。 | |
二、 | 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 |
(八) | 五年內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書(最近三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 |
(九)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 |
(十)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應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具之;婚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得以婚姻狀況證明書或查詢婚姻登記紀錄證明替代,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 |
(十一) | 證件費新臺幣九百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 |
(十二)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應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戳,免附委託書。 | |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 ||
(一) |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無二親等內親屬者,始得委由他人代理申請。 | |
(二) |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金鐘道八十九號力寶中心第一座四樓)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四百十一之四百十七號「皇朝廣場」五樓J-O座)申請。 | |
(三) | 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 |
四、注意事項: | ||
(一) | 申請人所須照顧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係指申請人與已死亡之臺灣地區配偶所親生者。 | |
(二) | 申請人與臺灣地區配偶離婚後,其前夫(妻)死亡者,雖在臺有未成年親生子女,非屬本類適用對象。 | |
(三)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外籍人士健檢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 |
※(四)申請人在臺居(停)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三個月者,申請定居時,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刑事紀錄證明。【請特別留意】 | ||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
資料來源: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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