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許多台灣男性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越來越多,使得在台灣生活的大陸新娘新住民姊妹越來越多;可是生活是需要"錢"來維持的,尤其生了小孩後花費更大,如果能有更多的補助或津貼就更好了。
目前,大陸新娘新住民姊妹如果有在工作並有投保勞保,在生育小孩時可以辦理留職停薪,並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基本上只要大陸新娘新住民姊妹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而大陸新娘、外籍新娘等新住民姊妹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標準是按照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然後,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如果老公也有勞保,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大陸新娘、外籍新娘等新住民姊妹必需準備下列書件郵寄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3.居留證影本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勞工保險局收到申請書件後,按月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滿1個月之翌日開始審核,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